中国通史

《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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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书·东方朔传》。

2《史记·平准书》。

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3的局面。屯田,不论是以兵士屯垦,还是以农民屯耕,其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性质都属于官有土地。因此,通过对边境少数民族的战争,也确是汉武帝扩大官有土地量的又一途径。

此外,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而暂时出现的无主荒地,也是官有土地的来源之一。最明显的例证,如东汉末年出现了大量无主荒田时,司马朗公开提出复井田的建议说:“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1这种因天灾而造成的暂时无主荒田,在整个汉代是经常存在的,故武帝时期也得收用荒田以扩大官有土地。

上述多种扩大官有土地的途径,并不限于武帝时期,但武帝时表现得特别突出和集中,有的事例还为此时所独有。

在扩大官有土地的同时,官府加强了对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秦和西汉前期,朝廷仅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2。武帝时,增加了不少农官,如“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3;“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4。其中,“农都尉”的官名,屡见于居延汉简,足见边郡屯田地区多设置此官。还有掌治京畿地区的左、右内史,明显有管理官有土地的职权。《汉书·地理志》说,左右内史的设置,在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汉书·昭帝纪》中有“故稻田使者燕仓”其人,则“稻田使者”这一官职的设置,必在昭帝之前,也许便在武帝之时。在居延汉简中,除“农都尉”官名外,还屡见“别田令史”、“农令”、“农亭长”、“护田校尉”、“代田长”、“候农令”、“部农第四长”、“居延田官”、“骍马田官”及“张掖农都尉”1等名称,同《汉书·元帝纪》中的“北假田官”可相印证。居延汉简所载,上始武帝时期,下迄东汉初期,上述诸见于汉简的农官名称,当都是在武帝时及其以后才有的。再结合《汉书·食货志》所载武帝没收商贾土地后,于“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及《盐铁论·园池》所载武帝“立诸农,广田牧”,又于“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等记载来看,更说明上述农官的设置,确在汉武帝时期。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强对扩大了的官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为了改善官有土地的经营效果,以增加朝廷财政收入,武帝还采取了改良土壤和推广水稻种植等措施。上文已说到武帝的水利兴建措施,大都使旱田变成了水浇地,使荒田、故卤地(即盐碱地)变成了肥田沃土,从而大大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现在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武帝在水利条件较好的地区,大都推广了水稻的种植。如河东渠田,官府交给越人耕种,其原因就在于发挥越人“习水利”的特长2。所谓“习水利”,即善于种植水稻之意。《汉书·昭3《史记·平准书》。

1《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2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3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4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1参阅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伏况》,见《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

帝纪》有“故稻田使者燕仓”。燕仓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为“稻田使者”。顾名思义,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种当为水稻。还有《汉书·沟洫志》说,武帝时的“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而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的诏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种植,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单位产量,同时也适应盐碱地宜于水稻种植的特点。

为了经营这些官有土地,武帝采取了两项新的经营措施。一是在边防地区大力扩大屯田制,具体表现为以兵士屯田的军屯制度和以徙民实边的民屯制度,事详《汉书》的《食货志》、《匈奴传》、《西域传》及《赵充国传》等。居延汉简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这种田制的类别、剥削方式、组织系统与管理机构等方面,均为东汉及曹魏时期的屯田准备了条件1。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种,然后课取不同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高额地租——“假税”。这种经营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这里的“假”,是租赁、租借的意思。前引《汉书·昭帝纪》所说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释“稻田使者”说:“特为稻田置使者,假与民而收其税入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与《元帝纪》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纪》注引李斐语,释“北假田官”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这种“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的。

汉武帝经营官有土地的措施,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处,但连年用兵、广兴屯田和不断徙民实边,也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灾难,以致国内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导致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张,下罪己之诏,实行较大的政策性转变。于是,武帝末年采取了改进耕作技术、废弃轮台屯田、停止征伐战争和移民实边等措施。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变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赋民公田”1。自此以后,昭、宣二帝相继实行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就是这种授田制,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授田制与赐田制的实行,特别是由于民田的迅速发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趋减少。加上官吏、贵戚和豪族地主经常不断地以借贷、强占、请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汉后期,官有土地在日益减少,不得不依赖于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献田”来补充官有土地量2,从而表现出官有土地制的趋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进一步衰落,还是东汉时期的事。当时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总量。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分为民田和官田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前者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减少;反之,亦然。西汉时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到了东汉,豪富的土地兼并,其发展程度又超过西汉,故东汉官田的比重较西汉又有下降。到了汉末三国时期,官田制又抬起头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总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两汉的官田与民田的地位是1参阅高敏《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1详见高敏《试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汉书·平帝纪》。

一个有起有伏的过程,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并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中的三个主要等级,一有机会,就致力于土地兼并。

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贵族,是身份性地主,他们受封的田仍可说是官田性质;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人物;高资富人是靠经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资富人在社会上有经济上的影响,一般没有封爵,没有封地和封户,这是不同于世家的。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手中的田是民田。在这三种人之间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土地兼并的贪婪是相同的。从阶级关系上说,这三种人都是封建主义的阶级基础,但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说,他们的土地兼并,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夺民田,这又都是对封建主义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至可以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但这三种人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他们相互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时,“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1。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况不详,但都可说是土地兼并的苗子。《史记·货殖列传》记乌氏倮和巴蜀寡妇清的事迹:“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赀。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时最著名的高资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矿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处边远,跟一般的土地兼并,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意义。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与一般的富人不同。

六国贵族,经过秦的征服、楚汉战争和汉的建立,政治地位大非昔比,但他们仍有很大的社会潜力,不能不引起新皇朝的重视。汉高祖九年(公元前198年),娄敬献言:“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1对六国贵族在政策上的得失,可以影响汉朝廷的安定,足见其能量之大。但六国贵族,在这时也只能算入豪族的行列,与世家的身份是不同的。这些出身贵族的豪族,比起高资富人来,对于土地兼并更有优越条件,是很难从立法上加以阻止的。田氏,在六国贵族中是有地位的。诸田之中,有不少富商大贾,并从而扩张土地的占有。《史记·货殖列传》说:“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所谓“末”,是营商,所谓“本”,即占有土地,从事农业。

汉兴七十余年间,土地兼并之风延续不断。汉文帝时和汉武帝时,晁错1《史记·秦始皇帝本纪》。

1《史记·娄敬列传》。

和董仲舒先后分别进言,指斥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畮,百畮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梁肉,亡农夫之苦,有仟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1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2晁错、董仲舒都是主张从法律上限制土地兼并。但因为妨碍一些权势人物的现实利益,很难得到实施。汉武帝时曾大规模地打击了兼并之家,但土地兼并之风并不因此就可终止,而是通过各种形式延续下去。汉平帝时,师丹建言:“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1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承帝旨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从孔光、何武所奏看来,当时占田逾制的人,包括诸侯王、列侯、公主、关内侯在内,这都是属于世家地主范围的人。此外,还包括吏和民,这范围就更大了。但孔、何的话详于世家地主而略于吏、民。这可见世家地主的权势,在土地掠夺中更显得出色。史称,此议一出,“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但这为当时权贵所反对,还是行不通2。

东汉初年,光武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时诸郡各遣使奏事。帝见陈留吏牍上有书,视之,云:‘颍川、弘农可问,河南、南阳不可问。’帝诘吏由趣,吏不肯服,抵言于长寿街上得之。帝怒。时,显宗为东海公,年十二,在幄1《汉书·食货志》。

2《汉书·食货志》。

1《汉书·食货志》。

2《汉书·食货志》。

后言曰:‘吏受郡敕,当欲以垦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阳不可问?’对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1这个故事,说明这时土地兼并在地主、官吏互相勾结的形势下甚有势力,光武帝后来也只得以不了了之。

在东汉时期,有一批世家地主,都可以从他们的家族渊源中,寻觅出他们的祖先是如何从战国、秦和西汉而世代蝉联的发展轨道。如东汉明帝时的廉范,本是战国时廉颇之后,在西汉时已成为豪宗,因此而被徙于北边。到边地后,“世为边郡守”。经过几代的“广田地,积财粟”和笼络宗党的活动,到东汉时便成了“宗党”势力强大的廉氏家族2。廉氏家族的经历,是由战国时期的封建贵族,经历了豪族的道路,又进入世家地主的行列。不可忽视,廉氏这一长期的发家史,是跟几代人的“广田地,积财粟”分不开的。又如东汉初期的马援,本系战国时赵国马服君赵奢之后,子孙以马为氏。汉武帝时,赵奢之后以“吏三千石”自邯郸徙茂陵。马援的曾祖父马通,以功封重合侯。王莽时,马援兄弟三人,都是二千石。东汉时期,马氏一门“声腾三辅”。其儿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宾客奔凑,四方毕至”,当时人没有能比得上这个家族的声势的3。其他,如弘农杨氏、汝南袁氏、吴郡陆氏、南阳阴氏和樊氏等,无一不是累代相承的世家地主。两汉时期世家地主的发展,逐步表明它是在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世族地主转化,他们手中由兼并而来的土地带上了越来越多的私有性质,他们原来由于赐爵、赐民户而得到的土地也越来越减少了官有的色彩。

东汉晚年,仲长统论述古今及时俗行事,说道:“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而清契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般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债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伎)乐,列乎深堂。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也。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源发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1又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惟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虽亦由纲禁疎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2约略与仲长统相先后,王符著《潜夫论》,“指讦时短,讨谪物情”,说一些人“一旦富贵,则背亲捐旧,丧其本心,皆疏骨肉而亲便辞,薄知友而厚狗马宁见朽贯千万,而不忍赐人一钱,宁积粟腐仓,而不忍贷人一斗骨肉1《后汉书·刘隆传》。

2《后汉书·廉范传》。

3《后汉书·马援传附子防传》。

1《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理乱》。

2《后汉书·仲长统传》载《昌言·损益》。

怨望于家,细人谤志于道。前人以败,后争袭之。”3这说的是当时豪富,主要是说高赀富人,说他们一旦富起来以后的骄奢淫佚。像这样的人,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成为庶族的部分来源。

世家和豪富兼并土地,主要是通过横赐、假贷、侵占、请射和买卖等形式。横赐,是官府于制度以外横赐官吏以土地。如武帝以官田“赐乳母”1,以官田百顷赐其姨2,以“公田、鱼池、蒲苇数顷”赐东方朔3,以“公田十顷”赐卜式4,以“公田二顷”赐苏武5,哀帝以“公田二千余顷”赐董贤6等。假贷,是租借,只能有使用权。请射,是请求使用,可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但对有权势的地主说,租借和请射,都只是名义,实际上都是兼并。如武帝时,酷吏宁成“贳贷陂田千余顷”租佃给农民耕种7。《盐铁论·园池》谓官吏以“公田转假”,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指出了名义上的假贷,实际上是对官有土地的侵占。成帝时,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阳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其中便“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地8,这是以请射方式侵占官有土地。至于匡衡的私改土地疆界而隐瞒有官田四百顷9,陈汤所说的“关东富人”“多规良田”10以及“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11等,则是更为明显的侵占官田的行为。东汉时期,如梁冀、苏康、管霸、张让、侯览等人,无不侵占了大量的官田。

通过买卖以兼并土地,是最常见的形式,而以买卖为名强买贱买其实的,也是常有的事。这在汉初,从丞相萧何那里就开始了。萧何为了消除汉高祖对他的疑虑,接受了门客的建议,“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污”,果真“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1。又如司马相如未发迹时,在成都买田宅为富人2;霍去病“为中孺买田地奴婢”3;张禹为官之后,“买田宅至四百顷”4。东汉时期,土地买卖之风有增无减。前引仲长统、王符所说,都是明显的例证。1966年,在四川郫县犀浦附近出土的东汉时期的“簿书碑”,其中多有“某某田若干亩,贾(价)若干”的记载,如:王岭□□,直□□万五千;□□田顷五十亩,直三万;3《潜夫论·忠贵》。“忠贵”,《后汉书·王符传》作“贵忠”。

1《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2《汉书·外戚传》。

3《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

4《史记·平准书》。

5《汉书·苏建传附子武传》。

6《汉书·王嘉传》。

7《汉书·酷吏·宁成传》。

8《汉书·孙宝传》。

9《汉书·匡衡传》。

10《汉书·陈汤传》。

1《史记·萧相国世家》。

2《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3《汉书·霍光传》。

4《汉书·张禹传》。

何广田八十亩,质□□五千;王汶田四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田二顷六十□;田顷卅亩,质□□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这些有土地一顷五十亩和二顷六十亩以上的人,应是乡村中、小地主。

残碑仔细标明各户土地的价格,有可能是评定资产的需要。但从“土地若干”可以“质钱若干”的话看,显然买卖土地与典质土地时也是这个价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系于某人名下,可见东汉时期的乡村已出现了不少中、小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多来源于土地买卖与典质。这种乡村的中小地主的汇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样,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庶族地主的部分来源。

官田和民田间的矛盾,官田内部出现的矛盾和民田内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并情形下显得更为显著。土地兼并在秦汉时期是社会矛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灾难性的现象和阶级矛盾之激化为农民武装起义,往往跟土地兼并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第三节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说,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这些不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发展,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1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1部佐:乡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况来看,授田制下的佃农每年“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地租,是地租与课税的结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农,只能是按其租种的土地数额缴纳地租。他们虽同是缴纳地租,但在形式上却有差别。授田农民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与一般自耕农民差不多。而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则与私家佃家完全一样,所缴纳的地租数额也同私家地租的“见税什五”差不多,其剥削率较之授田制下的农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见,官田的两种不同剥削形式:授田制与租佃制之间无论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赋税的缴纳上都有些差别,从而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采取租佃形式的佃农同封建政权之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封建依附关系,而官府对授田制下的农民的控制则相对地要松弛一些。

除了依附于官田的依附农民而外,还有依附于民田的依附农民。早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耕种民田的依附农民和雇农的数量遂日益增多。由于当时对赋税徭役的繁重,“悉租税,专民力”,迫使农民或是“附托于有威之门,以避徭赋”1,或是离乡背井去佃种“豪民之田”,依附豪富地主,缴纳“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并为之服务。他们跟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农村中已有一部分破产农民,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成为受地主雇佣的雇农。《韩非子·外储说》:“齐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又说:“夫卖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以来即已出现雇农。到了秦代,随着赋役的繁重和破产农民的增多,“卖佣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2雇农虽然同主人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而且还负担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灾害或征发远戍无法出卖劳动时,举家生活便难以维持,陷入绝境,出现老弱死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惨景象。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1。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1《韩非子·诡使》。

2《史记·陈涉世家》。

1《国语·晋语》。

徙”2,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3,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首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1。“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2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终于爆发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1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2《吕氏春秋·上农》。

3《汉书·食货志》。

1《汉书·严安传》。

2《汉书·晁错传》。

1《汉书·刑法志》。

山墓的刑徒就多达数十万人。根据《汉书·刑法志》和云梦秦简所载,秦时刑徒的名称,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等。罪重的,要受黥刑(面上刺字)和劓刑(割鼻)。其中,舂、白粲皆为女刑徒。各类刑徒服役年限,秦律未有明文规定。秦律《法律问答》中规定刑徒犯有诬告罪的,在原来判刑的基础上“又系城旦六岁”,这说明城旦的服刑期是六年,可见秦代刑徒是有刑期的。

各种不同名称的刑徒,虽各有专职,如城旦之修治城垣,鬼薪之为祭祀鬼神采伐薪木,舂、白粲之舂米、择米,但实际上则兼任其他各种工种,并不完全从事原来规定的工种。如铜器铭文“上郡戈”云:“廿五年,上郡守庙造,高奴工师竃、丞申、工鬼薪戠。上郡武库。洛都。”文中郡守系这一铜器的监造者,工师、丞系主造者,制造者即直接生产者,称为工,由鬼薪戠承担。据《汉书·刑法志》,隶臣妾是刑徒中的一种,但据秦律来看,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质,除非立有斩首军功不能赎免。就是“老当免”的隶臣妾,也得有成年男子顶替才能获得自由。隶臣妾的子女仍为隶臣妾。一般刑徒带刑具,穿赭衣,有的还要受肉刑,而隶臣妾却同一般奴婢一样,不受肉刑,也不带刑具和穿赭衣,所以秦代的隶臣妾是奴隶身份,同汉律中的隶臣妾是服刑的刑徒有所不同。

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秦律中称为隶臣妾(男为隶臣,女为隶妾)的官奴婢为数不少。他们之中,有的是犯法的罪人及其家属;有的是秦统一六国中所俘获的战俘,如秦律所说:“寇降,以为隶臣”;有的是秦在统一以前原有的官奴婢及其子女;有的则是从罪犯那里没收而来的奴婢。秦统治者除以其中一部分官奴婢赐与贵族官吏作为家内奴仆或是用来耕种官田外,其余被认为能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人被派往土木工程修建场所或其他手工业作坊。这就需要对官奴婢进行一番挑选的工夫。秦律《均工律》说:“隶臣有工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不允许让有技能的官奴婢终身丧失人身自由。但如要免除奴籍,则只有在被征发从军中立下杀敌斩首的战功,才能作到,如秦律《军爵律》所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免除奴籍),昔令为工(工匠);其不完者1以为隐官(监司刑徒役作的机构)工。”隐官工的身份地位高于一般官奴婢,而低于工匠。

秦统治者对广大奴婢、刑徒进行了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秦朝廷为了加强对官手工业的管理,强制手工业工匠,特别是强制奴婢、刑徒从事生产劳动,制订了苛刻的刑律,如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等篇。这些刑律是秦统治者套在奴婢、刑徒身上的沉重枷锁。从律文中反映出秦统治者对奴婢、刑徒的残酷奴役。

在秦官手工业作坊有不少的妇女儿童充当苦役。他们多是罪犯家属或奴婢子女(“奴产子”),即秦律中所说的“小隶臣妾”、“小城旦”。小隶臣妾成年后为大隶臣妾,即一般成年奴婢,如秦律《仓律》所载:“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登记)为大隶臣妾。”《仓律》还规定:“隶臣、城旦不盈六尺五寸1(www.youxs.org),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www.youxs.org),皆为小;高五尺二寸(www.youxs.org),皆作之。”身高1米20的小奴婢、小刑徒就要开始服苦役了。秦律还规定:“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1不完,指成功不能达到规定的程度者。《商君书》以斩首三十三级以上为完整。www.youxs.org。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监工人员罚款),徒笞五十”。秦统治者明文规定,把鞭打作为维持劳动生产率的手段,用以镇压怠工。秦统治者的残暴,激起了广大奴隶、刑徒的愤怒。在秦末农民战争中就有不少的奴隶、刑徒参加起义,成为反秦斗争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秦代的私营手工业,包括豪族富商经营的作坊、矿场,个体小手工业,以及地主、农民的家庭手工业等几种不同的组成部分。早在战国时期“工商食官”制被打破之后,私营工商业逐渐兴起,各地豪富、贵族为了广其产业,蓄养奴婢和一部分依附人口,或是从事家内劳动,或是从事生产劳动。秦朝统一全国后,实行徙豪富的政策,把关东各国的贵族、豪富分别迁徙到关中以及蜀郡各地。这些人中的一些豪商大贾迁徙到各地后重操旧业,冶铁煮盐,主要是使用奴隶劳动进行生产,生产规模还相当地大。

个体小手工业者多从事于纺织、陶瓷、锻打(金银器、铁器)、漆器、木器、鞋帽、制车、制盐、制酱等小手工业,拥有少量生产资料,自己制造,自己销售,其身份地位类似农村中的自耕农民。在农村中还有一些闲散的手艺人。他们是农民中具有某种手工业技术专长的人。他们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也不参加销售,只是利用农闲时间为人帮工做活,受人雇佣,其地位类似农村的雇农。至于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当时“男耕女织”已成习俗,主要是生产布帛。

秦代奴隶制残余的严重性及其历史地位的估计秦代官私手工业中,是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在农业生产以及在其他各种非生产性劳动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从事劳动。由于秦法苛酷,人民动辄犯法,罪犯及其家属被没为奴者为数甚众。在统一战争中也有不少六民被虏为奴。还有一些贵族、官吏、地主及其家属因罪籍没为奴的。因而,秦代奴隶制的残余是相当严重的,一度出现了回升的趋势。秦律中关于奴隶的规定甚多,其比重仅次于防止农民反抗的“盗贼”条文。

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并不能因而改变封建社会的性质。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农民阶级。其一,在当时作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农业生产中,虽也使用奴隶劳动,但耕种官田和民田的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者是农民。在手工业中,除了官营手工业中奴隶劳动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大部分的手工业生产仍由个体手工业者和农民以及官私手工业中的工匠承担。农民阶级不仅是朝廷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其二,秦代奴隶制残余虽然相当严重,但自战国以来,这种奴隶制残余已经长期地同封建生产关系融合在一起,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从奴隶的占有者来说,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要是为各级奴隶主所占有。战国、秦代虽有工商奴隶主,但他们占有奴隶的数量远远不如地主之多,地主是当时奴隶的主要占有者。当时的奴隶劳动是被控制在地主手中,已被纳入封建经济体系之中,成为其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奴隶制残余所以长期存在,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初期奴隶制残余之所以相当严重,除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之外,就是因为奴隶制残余已经成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秦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的身份地位已开始发生变化,已经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

第一,根据秦律的规定,奴隶的生命、人身虽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对奴隶任意施加私刑以至杀害,是受限制的,不像奴隶社会那样可以对奴隶为所欲为了。例如秦律《告臣》爰书中说:“某里士伍甲”因其奴“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欲斩其左趾,将其“缚诣”官府,请“斩以为城旦”。又如《黥妾爰书》中说:“某里五大夫乙”因其婢妾“悍”,命家吏将其缚送官府,请求处以黥刑。这正如《史记·集解》引服虔注云:“杀奴婢皆当告官”,主人不得任意加以处置。这说明那时奴隶的地位较之奴隶社会有所改善,因而奴隶社会杀奴殉葬的陋习,在秦汉时期已基本扫除;即使有,也是极个别的现象。

第二,奴隶赎身机会的增多。商周时代的奴隶终身为奴。到了春秋后期,开始出现奴隶可以通过立功赎身的事例。奴隶赎身的途径逐渐增多了,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人赎,即以亲邻代其为奴以求赎免,如秦律《仓律》所说:“隶臣欲以丁邻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这种以二人赎一人、以壮赎老小的赎取条件是比较苛刻的。二是“冗边”赎,即在规定的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来赎取其母或姊妹一人,如秦律《司空律》所云:“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三是以爵赎,即以归还爵位来赎免,如秦律《军爵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许之。”这种办法是对有爵位的官吏、地主的照顾。四是以军功赎,即奴隶本人或其亲属立有军功者,可以赎免其本人或其亲属为庶人,如秦律《军爵律》所云:“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至于家奴婢,则是“偿身免”,可以由主人放免,免去其赎偿身价。

第三,秦代奴隶中出现少数有自己独立经济的奴隶。其中有的是夫妻双方只有一方被籍没为奴者,则其家得保有财产。如夫妻未离异,应共同享有财产,则被没为奴的人仍享有财产。如秦律《法律问答》所说:“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不收?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服当收?畀夫?畀夫。”有的未有家室者,法律虽然未有明文规定允许其私有财产,但实际上是有私有财产的,如秦律《金布律》所说:“隶臣、府隶之无妻者”,夏季得缴纳夏衣费五十五钱,冬季得缴纳冬衣费一百一十钱;“隶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冬入钱五十五,夏卅(三十)四钱;其小者,冬卅(四十)四钱,夏卅三钱”。如无独立经济,是无法缴纳这些钱的。至于民家奴婢,也很可能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如《法律问答》所说:“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钱”;“人奴妾盗其主父母,为盗主”。假如他们没有独立的经济,则盗主何为1?上述史实,说明秦代奴隶跟奴隶社会的奴隶相比,他们的身份地位已开始有所提高。

由于封建统治者的需要,秦代奴隶制残余之同封建制逐渐结合,并成为它的补充形式,但这并不是说落后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同封建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了,也不影响封建经济的发展了。在封建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奴隶制作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并不自愿退出历史舞台,仍然在起着桎梏的作用。秦代的严刑峻法,迫使众多的农民被沦为奴婢、刑徒,使农业生产1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中的劳动力大为减少,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秦朝末年农业生产的萎缩,与农民沦为奴婢、刑徒人数的日益增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是不可低估的。

两汉时期的自耕农在两汉时期,战国秦代以来封建经济结构基本上形成了。当时社会的基本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此外,也还有相当数量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和奴婢。两汉时期的阶级结构同秦朝没有什么差别。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的身份地位没有显著的改变,但在不同程度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农民阶级来说,占主要地位的仍然是依附农民。自耕农在农民中的比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自耕农的地位不稳定,时而上升,时而下降。两汉时期自耕农比重的升降,对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和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都有影响。

两汉时期,尤其是西汉初年,自耕农的数量曾经有过大幅度的增加,在农民中的比重显著上升。汉初七十年间,自耕农数量之所以增加,主要是由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给予封建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广大的依附农民、刑徒、奴隶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小块耕地创造了条件。

西汉建立之后,针对当时社会生产凋敝、人口大量减员的情况,高祖为招抚流亡,奖励垦荒,于五年(公元前202年)下诏,令兵解甲归田,赐以田宅。其中少数功高地多者转化为地主,多数兵则转化为自耕农。在同一诏书中还规定:“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籍),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1这包含以下两项内容,一是招抚在战争中流亡山泽的人口还乡,恢复他们的田宅爵位,其间既有地主,也有自耕农;二是赦免在战争中因饥饿自卖为奴的人为庶人,给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会。在当时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十才二三”的情况下,这些人很可能成为从事垦荒的自耕农民。汉统治者解放他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其垦荒,有利于恢复农业生产。高祖以后,惠、文、景各朝相继实行“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刑罚,使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如《汉书·食货志》所载:“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以民田及奴婢为限。”“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西汉初年,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当一度出现相对稳定的局面。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自耕农的个体经济毕竟还是很难稳定的。在号称承平盛世的“文景之治”时期,就已产生了不稳定的因素,出现了土地兼并的苗头。

到了武帝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势力逐渐膨胀起来,汉初七十余年间经过广大劳动人民辛勤劳动积累起来的大量财富被分割掠夺,兼并之风日益加剧,以致自耕农随时有破产及濒于死亡的危险。为了加强集权,汉武帝以“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1,在打击诸侯王和富商大贾的同时,曾经采取了一些打击豪族势力的措施,对敢于反抗朝廷的地方豪1《汉书·高帝纪》下。

1《汉书·主父偃传》。

族大肆诛杀。但由于西汉朝廷究竟还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政权,它对豪富的打击,只能局限在加强朝廷集权的范围内,并不能真正解决兼并的问题,对于改善农民的地位也不能带来什么好处。此后不久,豪富势力更加嚣张起来,以致宣帝时涿郡人民有“宁负二千石,毋负豪大家”的谚语。西汉后期,这些豪富大族伙同封建贵族,照旧兼并,并把破产农民沦为受其奴役的依附农民。元、成以后,西汉朝廷日趋腐朽,“大兴繇(徭)役,重增赋敛,征法如雨”2,包括自耕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恶化。哀帝时,鲍宣曾上书指出:“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七亡”是“县官重责,更赋租税”,“贪吏并公,受取不已”,“豪强大姓,蚕食无厌”,“苛吏徭役,失农桑时”等。七死是“酷吏殴杀”,“治狱深刻”,“冤陷无辜”等。这时,广大农民的生活已经陷入绝境,因而,鲍宣向朝廷提出“国安,诚难”3的警告。西汉政府和新莽政权为解决由于土地兼并、自耕农破产而引起的社会危机,曾先后提出“限田限奴议”和王田制,都以失败告终。

东汉初年,由于西汉末年农民起义又一次给予封建统治和奴隶制残余以沉重的打击,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以及农民战争中摆脱奴役地位的奴隶和依附农民重新获得土地。东汉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在光武、明、章三朝相继实行了释放奴婢、招抚流亡、减轻赋役、奖励生产等一系列恢复社会生产的措施,因而自耕农的地位又有所上升,他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有所改善。《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云:“是岁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

东汉政权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在东汉建立以后,这些豪族地主又取得了世家地主的贵族身份。东汉时期的豪族势力较之西汉更为猖獗。东汉初年度田政策失败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自耕农的个体经济也就日益萎缩,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

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两汉时期,虽然自耕农的数量增加了,特别是农民战争之后更有了增加,但自耕农仅占有小块土地,而且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总的说来,全国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官府和不同等级的地主手中,依附农民仍占农民中的多数。

两汉时期的官田,一般是授田制与租佃制的并行。关于汉代授田制,见于记载者不多。但对于已经赐封中的封户,一般当系授田制下的农民。因只有这种农民,才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才得成为被封的对象。租佃制,是以租佃方式假与无地贫民。这些假官田的农民同授田制下的农民,都是官府的佃农。昭帝时,在盐铁会议上,御史大夫桑弘羊曾与贤良文学就“假公田”的问题进行了一番辩论。贤良文学认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之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尽”,不如以“‘公田’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这就是主张以“公田”分与自耕农民,由官府征收赋税。这就是授田制的形式,这受到桑弘羊的反对。2《汉书·谷永传》。

3《汉书·鲍宣传》。

他认为:“池鄣之假”可以“致利以助贡赋”,是朝廷的财源之一,“今欲罢之,绝其原,杜其流,上下俱殚,困乏之应也”,驳斥了“公田转假,利归权家”之说。会议结果,仍然维持桑弘羊的原议。因而西汉后期与东汉时期“假民公田”的记载,史不绝书。当时租种官田的佃农向朝廷缴纳的租税,称为“假税”。武帝、昭帝时期的“假税”大致与当时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差不多,所以《盐铁论》说:“假与税殊名,其实一也。”同时,官府佃农同朝廷之间的依附关系,比起民田的佃农来,相对地说,也比较松弛一些。但到了西汉后期和东汉时期,假税的税率逐渐加重,达到生产物价格的百分之五十1,同耕种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相同。

汉初,文帝采纳晁错的建议,“募民徙塞下”,为汉代进行屯田之始。

到了武帝以后,适应军事上的需要,在西北边郡进行大规模的屯田。屯田有民屯与军屯之分。民屯是迁徙内地贫民到边郡屯垦,如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1。这些内地移民到达边郡后,由政府假与公田,贷与耕牛、种子及其他生产工具。开始屯垦时,由政府供给衣食,屯田民则向政府缴“假税”。这些在边郡租种官有土地从事屯垦的农民与封建国家之间存在的封建依附关系,同租种官田的农民,同是朝廷的佃农。军屯,在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2。次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3。后来又在天山南北进行屯田。从事军屯的,除戍卒外,还有刑徒同弛刑士(遇赦的刑徒)。他们每人垦田二十亩4,由官府供给种子和生产工具。耕者及其家属也由官府供给衣食住宅。每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四斗,余粮由官府收购。屯田戍卒、刑徒、弛刑士在缴纳田租上虽与招募的屯田民相同,但是他们耕种屯田仅限于戍守和服刑期间,具有徭役劳动的性质,并非长期依附在官田上,因而他们的身份并未因从事屯垦而改变。

在两汉时期的依附农民中,除官府佃农外,存在着大量的私家依附农民,而又以豪富及世家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占多数。

如前所述,从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剧烈,豪强势力的急剧发展,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地加强,沦为“徒附”的依附农民越来越多。在豪富大地主的田庄里,有大量的“徒附”。此外,还有不少的奴婢。依附农民是豪富田庄的主要劳动人口,奴隶劳动居于辅助地位。

在两汉时期封建依附关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依附农民的数目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身份地位也日益低下。西汉末年,王莽在下令改制中曾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父子夫妇终年耕耘,所得不足以自存。”11《汉代的公田和假税》,见《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2期。

1《汉书·武帝纪》。

2《汉书·匈奴传》。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赵充国传》:“田事出赋入二十亩。”

1《汉书·王莽传》中。

所谓“分田劫假”,《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云:“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利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由此可见,西汉末年耕种豪富地主之田,缴纳的田租占耕耘所得百分之五十。到了东汉时期,豪富对依附农民的剥削更是变本加厉。后汉人荀悦所说:“豪强占田逾多,浮客输大半之赋”2,这比百分之五十,还要多了。广大依附农民不仅经济生活困苦,而且处于被奴役的地位,“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3,沦入农奴化的境遇。奴役他们的豪富地主们,则“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极尽奢侈腐化之能事。所以荀悦《汉纪》说:“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两汉时期的宾客、“宗族”和雇农两汉时期隶属于豪富大地主的依附农民,除佃户外,还有宾客和“宗族”。宾客,简称客,是与地主不同宗族的依附人口,其地位略高于一般的佃客。他们来源于战国时期诸侯、贵族所养的“士”,原是自由身份,有的还居于幕僚、贵宾的地位。到了西汉前期,一些诸侯王和贵族官吏,如梁孝王刘武、淮南王刘安、丞相魏其侯窦婴、武安侯田蚡等,皆以喜宾客著名当世。他们所养宾客,多为文学、计谋之士,为之出谋划策。他们的地位大抵与战国时宾客相同,保持着自由身份。但当时宾客之中,也有一些游食之徒,投在贵族门下,供其驱使,甚至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充当其剥削压迫人民的鹰犬,如将军灌夫“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今河南禹县)”1。这样,宾客与主人之间就已具有人身依附关系。西汉中叶以后,豪富地主们为了扩大他们的势力,纷纷招纳宾客。当时豪富地主的田庄,有的就不仅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也是武装割据的据点。于是,为这一势力服务的宾客,便逐渐地降低身份,参加田庄内的生产活动和军事组织,成为一些豪富地主的依附农民和家兵部曲了。在西汉末年农民大起义中就有不少的宾客充当地主武装,参加作战。如南阳豪族岑彭“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彭将宾客战斗甚力”2;颍川豪族臧宫“少为县亭长、游徼,后率其客入下江兵中为校尉,因从光武征战”3;又一南阳豪族邓晨“世吏二千石,及汉兵起,晨将宾客会棘阳(今河南南阳附近)”4。这样,宾客的身份地位便一落千丈,从过去贵族官吏的座上贵宾下降为豪族驱使的依附人口,同其他依附人民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宾客的成分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很少有文人谋士厕身其间,而是以游食之徒和破产农民为主了。东汉时,宾客地位进一步下降。他们的户籍一般附属于主人户籍之内,不再由官府管辖。例如东汉末年济南豪族刘节的“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2《汉纪》卷八。

3崔寔《政论》。

1《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

2《后汉书·岑彭传》。

3《后汉书·臧宫传》。

4《后汉书·邓晨传》。

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1。未尝服徭役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是在刘节的庇荫之下,没有正式的户籍。这说明宾客与主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以后,宾客和奴婢并称为“奴客”。三国以后,宾客与佃客合二而一,统称佃客,连名义上的差别也消失了。

“宗族”,是与豪族地主有着同宗关系并隶属于豪宗地主的依附农民。

两汉时期,各地豪族地主多是聚族而居,但由于同族中的不同人家有贫富贵贱之分,因而分化为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与被统治的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民与依附农民)。宗族人口中的大多数是贫苦农民,他们大都租种豪族地主的田地,隶属豪族地主。豪族地主不仅利用这种隶属关系来控制同宗的依附农民;而且还利用血缘关系以族长的身份来控制他们。按照封建宗法的风习,族长是宗族中最有权威的人物。豪族地主利用他们的权势占有族长的地位,并施行一些小恩小惠来笼络同宗族的贫苦农民,借以加强其对同宗依附农民的统治,并借此建立起一个以族长为核心的血缘集团,用以割据称雄,反抗官府。一旦有事,他们便合族相随,或举兵屯聚,或转徙避乱。同宗的依附农民的身份地位虽然略高于非同宗的依附农民,但他们跟非同宗依附农民一样,既受高额地租的剥削,又要为同族豪富打仗卖命,充当其家兵部曲。宗族和宾客是构成两汉时期地主武装的部曲和家兵的基干力量。三国以后,宗族仍然是在门阀士族的依附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除依附农民、自耕农民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还有雇农。两汉时期,雇佣劳动的范围较之秦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无论在农业、手工业、商业等各部门都使用雇工,当时称之为“佣”或“佣作”。雇佣劳动在当时农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在农村中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雇佣劳动是相当普遍的。不仅地主有雇工,农民也有雇工。当时农业生产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雇佣劳动。一种是自愿的雇佣,来去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具有自由身份的雇农,其地位相当于自耕农。当时称这种雇佣劳动为“市佣”、“卖佣”。据《汉书》和《后汉书》记载,两汉时期,有一些贫寒出身的官吏,寒微时曾经当过这种“卖佣”的雇农。如西汉儿宽求学时“贫无资用,带经而鉏”1。元帝时人匡衡出身贫寒,“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佣作以助资用”2。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尝佣耕以养兄嫂,有暇则以学文”3。除此而外,另一种则是带有依附性的雇佣劳动。在当时赋税徭役繁重的情况下,有一些逃避赋役或是逃荒逃债逃罪的贫苦农民,远走他乡,投靠有权势的豪门大姓,在其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由于他们受到主人的庇荫,同主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其身份类似于佃种地主土地的依附农民,当时人称之为“隶佣”或“赁仆”。史籍所载的“流庸”,可能就是指这类与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农,如《汉书·昭帝纪》所载:“(始元四年)七月,诏曰:‘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还。’”在赋役繁重的荒年,这类远走他乡的“流庸”当是不少的。

两汉时期的手工业劳动者1《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

1《汉书·儿宽传》。

2《汉书·匡衡传》。

3《后汉书·循吏·第五访传》。

两汉时期的官营手工业,基本上继承秦制,在朝廷和地方都设有工官。

当时朝廷的一些行政部门如少府、大司农、水衡都尉以及太常、宗正、中尉、将作大匠等都设有工官或兼管手工业的官署。各工官、官署分别控制一些手工业作坊,从事铁器、铜器、铸钱、兵器、玉器、漆器、染织、衣服、木器、锻打、造船以及建筑材料、土木工程等生产。一些有条件的郡国县也分别设立铁官、盐官和工官。官营手工业生产,由护工卒史、工官长、工官丞、掾、史、令史、佐、啬夫等直接管理。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矿场中,有工、卒、徒、隶四种不同身份地位的劳动者。

工,就是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自由身份的工匠。官营手工业生产中工匠的来源,如同秦朝时一样,多是从民间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考古发掘出土的两汉器物,多勒有制造器物工匠名。如河北满城汉墓出土的铜器上就勒有“工充国”、“工丙”的字样。有的出土器物除勒上工匠之名外,还勒上监制器物的管理人员的名字。这些工匠中的一些能工巧匠,有的受到汉统治者的赏识,被提拔为管理手工业的官吏,如武帝对“工匠阳光,以所作数可意,自致将作大匠”,升迁到九卿之职。

卒,是指为封建官府服徭役的“更卒”。按照汉代制度规定,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子,都要向政府服兵役和徭役。“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1这就是说,成年男子每年都要服一个月的徭役,称为“更卒”。另外,一生中还要服两年的兵役,一年当军队中的正卒,一年当戍守边境的戍卒。当更卒是一月更换一次,轮番服役,所以称为“更”。有的不能参加服役,可以出钱三百(一说二千)交官府雇人代替,称为“过更”。所出雇人代替之钱,称为“更赋”。既然更卒是轮番服役,还可雇人代替,所以其身份地位与工匠相同。更卒在服役期间,从事各种劳役,除担当本地修桥、筑路、运输等劳役外,还参加官营手工业劳动,如《汉书·贡禹传》所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更卒)、徒(刑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可见更卒是官营手工业中的主要劳动人手。充当更卒是向朝廷承担的一种义务,是一种无偿劳动。

徒,是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徒。汉承秦制,根据犯法的轻重将徒刑区分为若干等级,并在秦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刑徒在服役期间被押解到工地服劳役,称为“输作”。汉代同秦代一样,刑徒从事各种劳动。在官营手工业中,特别是在冶铁、冶铜以及修建宫室、陵墓等土木建筑工程中,使用刑徒劳动最多。据考古发掘,在陕西咸阳附近的汉景帝陵和洛阳附近,都发现不少的刑徒墓。他们生前就是陵园和洛阳城的修建者。

两汉封建统治者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曾多次下令赦免刑徒或减其刑期。但得到赦减的是极少数,大多数刑徒的境遇仍然非常凄苦,备受虐待和残害。据洛阳东汉刑徒墓发掘报告:“根据对四百四十二个死者骨骸所做的鉴定,其中又以二十五至三十四岁的死者最多,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在数十个刑徒的骨骸上留有被各种器械砍击或刺杀所造成的创伤。”在这批墓葬的死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酷刑甚至随意屠杀等直接暴力所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这也是大批刑徒死于青壮年的主要原因之一。汉景帝陵墓附近的刑徒墓也有类似情况。

1《汉书·食货志》。

另外,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劳动的,还有一部分官奴婢。这些官奴婢有的被称为“工巧奴”。工巧奴分布于官府各部门所属的工官。在武帝时杨可告缗之后,从商人那里没收了大量的田宅、奴婢,“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及与诸官,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1在西汉末年,据《汉书·王莽传》记载:“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钟官是水衡都尉所属上林三官之一,一下子就收容了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官奴婢达十万人,数目是够大的了。

在当时的私营手工业中,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拥有少量生产资料,凭借自己的技能,自造自售。以纺织精美著名的齐(今山东临淄一带)、蜀(今四川成都一带)、襄邑(今河南睢县)各地,就有不少的个体手工业者。《论衡·程材》说:“齐部世刺绣,恒女无不能;襄邑俗织布,钝妇无不巧。”《后汉书·公孙述传》说,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纺织业而外,采铜、铸钱、冶炼、制盐各业,也是当时个体手工业者比较集中的行业。《汉书·食货志》载:“今农事捐弃而采铜者日繁,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浮食寄民欲擅干山海之货,以致富。”此外,在城市还有一些从事陶瓷、漆器、车辆、竹木器、鞋帽、制酱等行业的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当时称为“以手工所作以卖之”的“诸作”。在农村,还有农民“男耕女织”的家庭手工业,也生产了一部分布帛。

在城乡各地,还有豪富地主经营的各种手工业作坊和矿场,其中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其次是与工商业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隶佣”。两汉时代,以经营盐铁业致富的豪民,如蜀之卓氏、程氏,宛之孔氏,皆役使僮与“放流人民”从事生产。卓氏之僮多至千人,程氏等亦有僮数百人。僮是当时对奴隶的一种称呼。“放流人民”则多是来自他乡逃避赋役或是逃债逃荒逃罪的破产农民。他们在主人的庇荫下从事雇佣劳动,因而与主人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被称作“隶佣”。在世家地主中也有在手工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奴隶劳动的,如张安世“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是以能殖业资,富于大将军(霍光)”1。

两汉时期的奴隶制残余和奴隶身份的变化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虽然封建经济有大的发展,但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奴隶劳动仍然占有一定的比重。虽然汉律中不许擅杀奴婢的限制比秦律更严一些,但是私杀奴婢的事例仍然发生。至于虐待奴婢,更是常事。王褒《僮约》说:“奴不听教,当笞一百。”王充在《论衡·程材》说:“人奴之道,得不笞骂,足矣。”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汉时期奴隶制残余仍然相当严重。但是,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汉代奴隶身份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其一,汉代奴隶中出现一些富有家财、仗势欺人的豪奴。秦代奴隶已开始有了少量的财产。到了汉代,更出现了一些拥有大量资财、仗势欺人的豪奴。比如高资地主刁间使用一些机智的“桀黠奴”外出经商。为了“尽其力”,允许他们“自饶”,可以分沾利益。这些“桀黠奴”善于经商,“连车骑,1《汉书·食货志》。

1《汉书·张汤传》。

交守相”,生活阔绰,结交官吏,不但给主人赚了大笔财产,自己也富饶起来。所以《史记·货殖列传》称赞刁间生财有道,“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又如汉哀帝“赐董贤苍头奴婢人十万钱”1。董贤的奴婢也因主人得到皇帝的宠爱而沾光受益,成为富裕的豪奴。不仅私家奴婢有致富的,就是官奴婢中也有发财的,如《盐铁论》所说:“百姓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豪奴们还依仗主人权势欺压平民,甚至公然抢劫行旅,如“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将刀兵入市”2;大宦官侯览“仆从宾客,侵犯百姓,劫掠行旅”3。这些情况都是前所未有的。

其二,两汉时,达官贵人之家的奴婢习于奢侈,官私奴婢中不从事生产的非生产人口逐渐增多。当时贵族官吏家的奴婢不从事生产,有的甚至随从主人过着奢侈豪华的生活,比如西汉成帝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蓄奴婢,被绮縠”4;东汉安帝时,“走卒奴婢被绮縠,着珠玑”5。不仅私奴婢如此,官奴婢亦沾染了终日游戏的习气。如《汉书·贡禹传》所说:“官奴婢十余万游戏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因此,贡禹向汉统治者提出“宜皆免为庶人”的建议。奴婢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口日益增多,多是由于豪富地主及封建贵族表示阔绰,因而大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其三,两汉时,出现不少要求改善奴隶身份地位的舆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提出一些改善奴婢身份地位的主张。如西汉时董仲舒向武帝提出“去奴婢,除专杀之威”的建议。王莽改制时,下令禁止奴婢买卖、禁止杀害奴婢,以为“逆天心,悖人伦”。汉光武帝也曾下诏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1此外,两汉时代还颁布了一些赦奴、减刑、灸灼奴婢依法治罪、废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等诏令。这些主张和诏令虽未能贯彻执行,甚至成为一纸具文,效果不大,但在舆论上谴责了买卖奴婢、虐杀奴婢的罪行,提出了释放奴婢、改善其地位的主张。这对于改善奴隶身份地位是有利的。

以上这些变化,虽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奴隶制残余仍然存在的现状,但却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两汉时期奴隶身份地位之相对的改变。

1《汉书·尹翁归传》。

2《汉书·尹翁归传》。

3《后汉书·侯览传》。

4《汉书·成帝纪》。

5《汉书·食货志》。

1《后汉书·光武帝纪》。

第三章官私手工业我国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强调扶植与发展“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经济,把手工业视为农业的副业,显示出自给自足的特征。但虽然如此,手工业与商业仍有它们的地位和作用。因为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商业与手工业。恰恰相反,穷奢极欲的统治阶级是需要有商业与手工业为他们提供优质的产品;各地区物品资源的差别,也需要彼此交换、流通,以通有无。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和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狭小,各种农业器物的生产已非小农家庭之力所能奏效,“故工不出,则农用乖”1;何况农业的发展,直接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和市场。这一系列的因素,就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虽然一再倡导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和主张重农桑而抑工商,而手工业和商业却始终存在着和不断发展着、甚至构成了封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把从事手工业与商业作为致富的必要手段的思想,连司马迁也认为“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2秦汉时期的手工业,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上承战国而加速发展的时期。

1《盐铁论·本议》。

2《史记·货殖列传》。

第一节官府手工业所谓官府手工业,即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管理的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这种性质的手工业,在我国是有其传统的。在商、周奴隶制国家统治下,创造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都是奴隶,从事农业劳动者为农业奴隶,从事手工业者为工匠奴隶即“百工”1,甚至连商业也由官府经营并由贾人服役,故有“工商食官”的说法2,又有“质人掌成市之货贿”3。《吕氏春秋·上农》说得更明白:“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政粟,工攻器,贾攻货”,各司其事。这些从事手工业的“百工”,“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土齿”4。他们永远只能是“工匠役工,以攻其材;商贾趣市,以合其用”5。因此,在奴隶制度下,基本上不存在私营手工业与商业。但是,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瓦解、私有土地制的出现和封建依附关系的产生,奴隶制度崩溃了,一部分手工业奴隶与农业奴隶,在斗争中逐步获得了解放,离开了官府的控制而成了私营手工业者和私营商人;个体小农的大量存在,也为民营手工业者和商人提供了原料与产品来源。于是,“工商食官”的格局被打破了,逐步形成了官私手工业与官私商业并存的局面。战国时期形成的这种新格局,到秦汉时期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定型化,这里单就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状况述其梗概。

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系统秦汉的官府手工业,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例如,主建筑宗庙、宫室、陵园等土木工程的官吏,叫将作少府,又名将作大匠。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侯。”西汉“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将作大匠,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东园主章为木工。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省中侯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东汉因之,且复左、右二校令,分掌左、右工徒1。主管官府丝织业的官吏,叫东织令丞、西织令丞,均属少府。西汉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2。东汉时,少府设织室令,有丞3。又《后汉书·和熹邓皇后传》谓“御府尚方织室”,是尚方令下也有织室主管丝织手工业。至于管纺织品染色的官吏,叫平准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中无平准令,《续汉书·百官志》始有之,属大司农,“掌知物价,主练染,作采色。”《宋书·百官志》亦载平准令掌染,而且说是“秦官”,《通典·职官》同《宋志》,因知《汉表》漏载掌染色之平准令。主管高级手工业工匠及制作1《礼记·王制》。

2《国语·晋语》。

3《周礼·质人》。

4《礼记·王制》。

5《逸周书·大聚解》。

1《续汉书·百官志》。

2《汉书·百官公卿表》。

3《续汉书·百官志》。

御刀剑等兵器的官吏,叫尚方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虽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载少府有尚方令,“主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器物。”又《通典·职官》亦谓尚方令为“秦官”,可见秦已有此官,《汉表》漏载而已。主管奴婢制作衣服及缝补之业的官吏,叫“御府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亦无此官,但《续汉书·百官志》少府属官有之,谓“御府令,宦者,典奴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通典·职官》同,且谓为“秦官”;又《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御府令丞”官名,可见秦时确有此官,《汉表》实漏。主管制作兵器、弓弩、刀铠之类武器的官吏,叫“考工令”。《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丞”,臣瓒曰:“考工,主作器械。”《续汉书·百官志》亦有之,属太仆,“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执金吾入武库。及主织缓诸杂工,左、右丞各一人。”东汉之制,显系继承秦和西汉而来,故考工令的职掌可视为通制。主管瓦当制作的官吏,叫做“都司空令丞”,属宗正。据《金石萃编》所收“宗正官当”瓦当、“都司空瓦”等,知宗正属官有“都司空令丞”,为主管宫殿建筑的瓦当制作手工业的机构与官吏,叫“东园匠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以“东园匠令丞”为少府所属十六令丞之一,颜师古注曰:“东园匠,主作陵内器物者也。”还有主管钱币制造手工业的“锺官”,属水衡都尉,东汉亦如之。于上可见,秦汉时期的官府手工业,即使在中央机构中,也分工细致,各有主官,其重要程度可知。

郡国县等地方机构中,也有分工主管各种不同手工业的官吏。据《汉书·地理志》所载,河内郡怀县、泰山郡及其所属丰高县、河南郡、济南郡东平陵、颍川郡阳翟、广汉郡及所属雒县、南阳郡宛县、蜀郡成都等十郡县均设有工官。(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还有梓潼郡、武都郡也有工官。)京兆郑县、沛郡沛县、左冯翊夏阳县、魏郡武安县、右扶风雍县与漆县、常山郡都乡县、弘农郡渑池县、蜀郡临邛县、颍川郡阳城县、犍为郡南安县、汝南郡西平县、南阳郡宛县、辽东郡平郭县等凡四十八郡国1均设铁官。河东郡安邑县、太原郡昔阳县等三十五郡县均设有盐官(《通典》作三十七处,以增东平之故;马非百在《桑弘羊年谱订补》中作三十六处,系误将雁门郡之沃阳、盐泽同时列入所致)。此外,丹阳郡有铜官,桂阳郡有金官,陈留郡与齐郡有服官,蜀郡严道有木官,巴郡朐忍与鱼腹均有桔官,庐江郡有楼船官,千乘郡有均输官,南郡有发弩官等。其中盐官主煮盐,铁官主铁的冶铸,服官主衣服制作,铜官主铜的冶炼,楼船官与发弩官分别主造船和制弩,工官则主金、银器的制作。总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专门为官府及宫廷所需制作各种器物、军械、衣服、金银器物及煮盐、冶铁、采矿、铸造、铸币等的手工业网,构成了官府手工业的庞大体系。

据云梦出土的秦简,表明秦国及秦皇朝时期,均设有“漆园啬夫”一官,主管官府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又有“司空啬夫”,主管大车与各种“公器”的生产;还有“左采铁”、“右采铁”等机构及“采铁啬夫”一官,主管铁的开采与冶炼。这些主管不同经济部门的“啬夫”,被通称为“官啬夫”,均受“大啬夫”的管辖。此外,还有“太官”、“右府”、“左府”、“都官”、“令、丞”及“曹长”等机构和官吏,也参加了对各种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他们又由中央的“太仓”和“内史”等官吏或部门管辖,详见高敏《云1王先谦《补注》作五十处,盖误多宜阳与千乘二处。

梦秦简初探》(增订本)的有关篇目,此不赘述。以啬夫主管官府手工业的制度,汉代也同样存在。《汉金文录·雁足灯》铭文有“元康六年(公元前65年),考工工贤友缮作,府啬夫建、护万年、般长当时主”字样;同书铜鼎铭文有“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考工工蒲造,佑臣主、守啬夫臣彭、掾臣明主”字样;同书锺铭文有“居摄元年(公元6年),考工□□缮,守啬夫□、守令史获、掾褒主”字样;《文物》1972年12期所载汉漆耳环铭文,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考工工并造,■工丰、护臣彭、佐臣■(?)、啬夫臣孝主”字样;《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三《东海宫司空镫盘》铭文,有“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七月十六日,东海宫司空作铜盘□镫,重五斤,啬夫臣倍主,丞臣寿、长臣福省”等语。所有这一切,确证西汉、东汉时主管官府手工业的低级官吏,有啬夫、护、长、般长、令、丞、佐、掾、守令史及守啬夫等官名,而且都是考工令下及东海王国宫司空之下的属官。足证文献所记,不仅完全属实,而且有不少遗漏,还进一步证明秦汉官府手工业管理之严格,因为在器物上载明制作工匠的名字及主管官吏名字,是为了检查督促和以明职责。

秦汉的官府手工业,从上引《汉书·百官公卿表》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主管机构及官吏名称看,知其管理系统历东汉而无大变。然而,关于盐铁等手工业的管理办法,却变化不小,并不像其他官府手工业那样有恒制不变。西汉之初,煮盐、冶炼及铸钱等手工业,除官营外,还允许民间私营。故吴王濞可以擅国内之盐铁生产,邓通可以任意铸造,贾谊则主张取消“纵民鼓铸”的政策。到汉武帝时期,由于政治、军事及财政上的需要,才正式实行煮盐、冶铁及铸钱等手工业的全部官营和禁止私营的制度。故各郡国盐、铁官之设,多在此时。武帝死后,官营盐、铁的政策,立即引起了争论。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就围绕着是否罢去盐铁官和取消其官营政策开展了激烈的争论。但最后并未因此而取消盐、铁官营,仅仅废除了酒的官营,因而盐铁官营“历宣、元、成、哀、平五世亡所改变”1。其中,“元帝时”,虽然“尝罢盐铁官”,但仅仅“三年”就恢复了盐铁官营2。汉末王莽时,进一步推行了盐、铁、铸钱等业的官营制度,公开宣布盐、酒、铁、名山大泽、五均赊贷、铁币铜冶“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须由官府经营3。东汉政权建立后,据《续汉书·百官志》所云:“郡有盐、铁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这表明东汉在所有产盐、产铁郡县设置的盐官、铁官并非官营盐、铁,只是收盐、铁之税而已。又同书同志大司农条云:“郡国盐、铁官,本属大司农,中兴均属郡国。”表明东汉的盐、铁官,在隶属方面也不同于西汉。虽然,据《后汉书·郑兴传附郑众传》:“建初六年(公元81年),(众)代邓彪为大司农”时,章帝“议复盐铁官”,郑众反对而不成。但转眼之间,盐铁官营的制度又废除了。故《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即位之初下诏曰:“先帝即位(指章帝而言——引者),探观旧典,复收盐铁,欲以防备不虞,宁安边境。而吏多不良,动失其便,以违上意。先帝恨之,故遗戒郡国,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1《汉书·食货志》。

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事。”这表明章帝建初六年“复收盐铁”之后,因为出现了“吏多不良”的情况,不久又罢去了盐铁之禁,恢复了“纵民煮铸”的政策。和帝此诏,不过是重申章帝末年之诏而已。因此,《后汉书·朱晖传》,载章帝元和间(公元84—86年),“尚书上言: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朱晖奏:据林言,不可行。事遂寝。”同章帝末年已罢去盐铁之禁的事实,正相符合,否则,不必请求“官可自鬻”食盐了!所有这些情况,说明东汉时期的煮盐、冶铁等手工业,是允许民间私营的,这时虽然有郡国盐铁官之设置,其职事在于收盐铁之税而已,同西汉的官营盐铁官制度是有一定程度差别的1。

官府手工业的类别秦汉官府手工业的类别较多,大别之,有采矿业和冶炼业、煮盐业、器物制作手工业、漆器手工业、衣服制作手工业等。

关于采矿业和冶炼业:《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简文,有“采山重殿”者,“赀啬夫一甲,佐一盾”及“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者,“赀啬夫一盾”等规定。这里的“采山”,就是指官府的采矿手工业;“左采铁”与“右采铁”,则是指主管采矿手工业的官吏。至于主管专卖铁器的官吏,则有铁官长丞,《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自序》谓司马昌“为秦主铁官”;《通典·职官》谓秦郡县有铁官。汉代铁官设置之多,已于前述,足证官府的采矿、冶矿手工业已遍及全国,其中采矿、冶铁业为最多,但也不乏采铜、采金手工业,故汉代郡国中有设置金官、铜官者。汉代除置铁官经营铁的开采、冶炼与铁器制作、出卖外,还专设有名目繁多的官,如《续封泥考略》有“临菑采铁”封泥,北大历史系藏有“齐铁官印”、“齐铁官长”、“齐铁官丞”及“临菑铁丞”等封泥,益见官府采矿与冶炼手工业,以铁的开采与冶炼和铁器的制作与销售为大宗。

关于煮盐手工业:上引《华阳国志·蜀志》载秦惠王使张若治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可见秦官府经营者除采铁手工业外,还有煮盐手工业。汉代盐官的设置更为普遍,详见《汉书·地理志》;又齐地有“琅邪左盐”封泥出土,西安有“玡左盐印”的发现,《封泥考略》有“楗盐左丞”封泥,盐官名目之多,足证官府煮盐手工业的发达。

关于器物制作手工业:器物制作手工业门类很多,主要有铁器制作手工业、铜器制作业与金银器制作业等。汉代的金、银器制作业,主要集中于蜀郡与广汉郡,故《汉书·贡禹传》云:“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主管器物制作者为“工官”,故蜀郡与广汉郡均设有“工官”。汉代官府经营的铜器制作业,有属于少府的尚方令的,有属于少府的考工令的,东汉属太仆;还有属于郡国工官的。制作铜器的类别有鼎、锺、弩机、铜壶、铜镜、铜扁、铜铫、雁足镫及其他用具1。至于铁器制作手工业,尤为发达。铁器之中,除兵器外,“田器”实为大宗。为了生产大量的铁制农具,武帝时曾在1详见高敏《东汉盐、铁官制度辨疑》一文,刊《中州学刊》1986年5期。1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2。桑弘羊也说:“今县官铸农具,使民务本。”3主作兵器、弓弩、刀铠的考工令,自然也是制作铁器的部门。此外,各郡国的铁官,除主管采矿、冶炼之外,还有权制作铁器,即使是边陲地区也不例外。如“肩水都尉彭祖归宁”,言及肩水侯官“铸作铁器”,“令品甚明”4。

关于漆器手工业:漆器的制作,首先要作成木器,然后再涂漆。由于需要漆,故又有漆园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秦律杂抄》,有“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及“漆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废,令、丞各一甲”等规定,可见秦国早有漆园的种植,而且有专职官啬夫及令、丞、佐等官吏主管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汉代漆的生产地区甚广,《史记·货殖列传》有“陈、夏千亩漆”的记载:《太平御览》卷七六六引何晏《九州论》,谓“共汲好漆”;同书同卷引《续述征记》云:“古之漆园在中牟,今犹生漆树也”;《金石索》卷五有“常山漆园司马”印,可见常山亦有漆树的种植。汉代主管漆器制作者,大抵为各郡国之工官。具体制作漆器的工匠,据乐浪出土漆器题名,有素工、髹工、上工、画工、雕工、清工、造工、供工等,足见分工之细;具体监造漆器的低级官吏,有长、丞、掾、令史、佐、啬夫等1,足见其管理系统之完备。至于漆器的主要制作地区,大都集中于工官设置之地,故蜀郡、成郡、广汉、怀、河南、阳翟、宛、东平陵、泰山郡、奉高、雒县等有工官的地方,都应是产漆器的地方。据乐浪出土漆器铭文,知梓潼郡、武都尉也有工官。《太平御览·器物部》引《盐铁论·散不足》,有“作野王紵器”语,野王即河内,可见汉之河内也产漆器。

关于衣服制作手工业:《汉书·地理志》载陈留郡襄邑有服官;齐郡有“三服官”。特别是齐郡的三服官,尤为衣服制作手工业的中心。这里的“三服官”,主管制作“天子之服”,所属“作工”“各数千人”。所谓“三服官”,即少府属官考工室、右工室、东园匠。此“三工官”,每年“官费五千万”1,其生产规模之大,可想而知。

关于铸钱手工业:《史记·秦始皇本纪》谓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知早在商鞅变法后,就有钱币的使用与铸造。诸法律条文中,凡言及损坏公物、粮食及盗窃问题时,往往按其价值多少钱计算;可见钱的使用是相当广泛的。对钱币的铸造,是绝对禁止私铸的,故《封诊式》有一个关于盗铸钱者的案例,其爰书云:“丙盗铸新钱,丁佐铸”,因而被人捕得交官。由此可见盗铸钱是受到禁止的。而汉初,铸钱由少府主管,《封泥考略》有“少府铜丞”封泥,《汉印文字征》有“斡官泉丞”铜印均可证。《汉书·百官公卿表》谓,大司农属官有“斡官长丞”,又说:“初,斡官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大司农。”颜注引如淳曰:“斡,音筦,主均输之事,所谓斡盐铁而榷酒酤也。”实则2《汉书·食货志》。

3《盐铁论·水旱》。

4《盐铁论·复古》。

1参阅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1《汉书·贡禹传》。

“斡官”为专主铸钱之官。到孝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2。但“自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3,可见武帝之初就已禁止私铸。到元狩五年,进一步“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前郡国所铸钱,皆废销之。”4此“上林三官”,在《盐铁论·错币》作“专命水衡三官作”。“三官”究何所指,史书无说明,据陈直先生考证,应为镜官令丞、技巧令丞与辨钢令丞,因为《齐鲁封泥集存》中,分别有“锺官火丞”、“锺官钱丞”、“技巧钱丞”等封泥出土,又《汉书·百官公卿表》谓水衡属官恰有锺官、技巧、辨钢三丞令名,与此正合1。钱币铸造权之收归中央,对于提高钱币质量和统一规格,都有一定的作用。

此外,还有纺织手工业,染色及酿酒等加工性手工业,建筑器材的制作手工业,兵器、车辆、陶器等日常用品制作手工业等,无不在官府手工业中保持一定的地位。此不悉举。

官府手工业的材料来源官府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来源,则依据手工业门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来源。以漆器手工业来说,其所需漆,主要依赖于官府漆园的种植。以煮盐、采矿等手工业来说,主要依赖于山林川泽之利不许私有的国有土地制度。自商鞅变法以来,国家有权“颛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2即指此。但是,还有一些原料,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所能自然提供者,必须仰赖于各郡国的土贡方物。关于秦汉的土贡方物之制,史书颇少言及,但并非无之。《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可见昭帝之前已有土贡方物之制。又《汉书·贾山传》建议文帝以亡秦为鉴,“减外徭、卫卒、止岁贡”。又《汉书·文帝纪》元年(公元前179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以此言之,“岁贡”之制,早在文帝之前就已有之。而汉初之制,多直接承秦而来,故土贡方物之制有可能也是秦制。值得注意者,官府手工业的原件,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官府用钱向民间购买者。1955年,在西安汉城门外,发现了一批铜的原料,其中有一铜块,刻有“汝南富波宛里田戎卖”字样1。可见官府经营的铜器手工业,其原料除来源于官府的采铜手工业之外,也确有来源于用钱向民间购买者,而且远从汝南郡购买来。

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来源秦汉官府手工业的劳动力及其来源,综而言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以官府奴婢从事手工业劳役。我们知道,汉代官府奴隶不少,秦时尤多。据云梦秦简,官府奴隶之“隶臣妾”,其中男性为“隶臣”,女性为2《汉书·食货志》。

3《汉书·食货志》。

4《汉书·食货志》。

1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2《汉书·食货志》。

1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隶妾”。“隶臣妾”的服役是终身性的,“隶臣妾”所生子女,也同样是奴隶,必须经过取赎或立军功,才能免去其奴隶身份。“隶臣妾”被强迫从事各种劳役,其中从事手工业的男性劳动者,谓之“工隶臣”。一旦沦为“工隶臣”,即使立了军功可以赎免时,也只能免去其奴隶身份,但仍得为工,《军爵律》关于“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的规定,便是例证。如果是能用“针为缗绣它物”的“隶妾”,即会手工技艺的女性奴隶,法律规定:不得赎免;只有其中属于“边县者”,才允许“复数其县”,详见《仓律》。法律对于“工隶臣”和有手工技艺的“隶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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