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律师本色》

第645章 他口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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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断手机后,方轶一脸无奈的看向对面的李天水:“听到了吧,这不是我骗你吧,这事我是没办法了。检察院大概率会提抗诉。”

“得!方律师,我明白了。麻烦您!这是一点小意思。”李天水点点头,收回案卷材料后,掏出一个大红包放到了方轶面前。

送走李天水后,方轶回了办公室。

这段时间,方轶比较悠闲,今年的业绩已经完成,人无压力轻飘飘,这种感觉让他很爽。

没事时,他会去生子公司转转看看发展情况。偶尔他也去兰姐那看看,每年一续的法律顾问,不能只顾不问,怎么也得去露一面。

每次方轶去盛丰集团,于满堂都跟见到亲人似得,拉着他诉苦,不是抱怨女秘书岁数太大,就是抱怨司机换成兰姐的二叔。

“于总,您这级别高了去了!司机都是驾校的资深教练,有几个人能雇的起啊!”方轶强忍着笑,拍马屁道。

“你快拉JB倒吧,你兰姐二叔是出了名的暴脾气,在驾校因为骂学员不知道被投诉了多少回了。

但是驾校是他儿子开的,让他退居二线搞搞食堂管理,老爷子又不干,非得发挥余热,要在退休前最后几年教导出一批合格的驾驶员。差点没把驾校搞倒闭了。

把二叔的儿子,我那小兄弟愁的呦,后来没辙他让自己发小找了一帮人冒充学员,费用他全包,还带工资,日结那种。

就这样,找的那帮人也没有扛到拿证的,半道全被二叔骂跑了。如今好不容易熬到二叔退休了,结果你兰姐把二叔弄我这儿来了。

二叔他儿子放鞭炮喜送二叔荣升驾驶员,给我愁的呀,头发一把一把的掉!我把公司停车场划给他管理都不行,说什么也要跟着我,怕我无证驾驶。”于满堂双手搓脸,比蹲大牢还难受。

“你不是有驾驶证吗?”方轶问道。

“有啥呀,上次酒驾蹲了三个月,不是给吊销了吗,还是你帮我办的呢,你咋忘了?”于满堂说完,一仰头靠在了沙发上,双手揉起了太阳穴。

“这事赖我,我给忘了。”方轶一拍脑门子道。

“二叔对我还算客气,反正我不开车,他开车,最多了嫌弃我上下车慢,骂两句,我也就忍了。可二叔有个不良嗜好,我实在受不了。”于满堂抬起头,一脸无奈道。

“啥不良嗜好?”方轶好奇的问道。

“他口味重。”于满堂郑重其事说道。

“……”方轶眨巴着双眼看向于满堂。

“你别瞎想哈,我说的口味重不是那意思……,他早中晚三餐,每顿饭必吃大蒜,每次吃最少一头蒜起步!每次我一坐进车里,那味儿……能把人熏死!

我就提了两句意见,被二叔怼的……我惹不起躲得起,最近我出去办事都坐副总的车。”于满堂说着拿起烟盒抽出一根华子,叼在嘴上,刚想拿打火机点烟,就听门外传来一声吼。

“小于!下面的丰田是谁的车,车停的什么玩意啊!歪了吧唧的!这证是买的还是自己印的。”人未进屋,声音先到了,底气十足,楼道里回音之声不断。

于满堂嘴里的香烟吧嗒掉在了地上,嘴唇哆嗦了两下,看向方轶:“是不是你的车?”

“啊!”方轶下意识的回应道。

就在此时,一个长得棱角分明,双眼如电,声如洪钟的白发老者走了进来:“小于……呦,你有客人,那待会儿我在找你。”说完,转身出了办公室。

“那什么,下次我不开车了,打车过来。”方轶眼神中带着一丝尴尬,有些复杂。

“咋啦?不就车停歪了嘛,有啥呀。别听二叔的。”于满堂心中这个美,突然感觉自己不孤单了。

“不是,你不知道,当年我这车本就是跟着你二叔学的。那小棍……真疼!”方轶咧着嘴,眼中露出怕怕的神色。

当年学车时,他可没少被教练唠叨,手上稍微慢点,小棍就打上了,那段学车经历给方轶留下了深刻印象,如今的他突然见到学车时的教练,就像学生被老师收拾了一顿后,再见到老师似的。

“不会这么瞧吧!”于满堂立刻挺直了腰,好意而又不怀好意的笑问道。

“肯定是,就是头发白了,老了点。不会错!”方轶用力的点了点头。

“嘿嘿……,哈哈……,鹅鹅……”于满堂笑的直不起腰了。原来不幸的人偶尔也有相同的不幸!

“于总,过分了哈!”

方轶拿着包,急急忙忙的下楼去了。

于满堂怎么拦都拦不住,方轶午饭都不吃了,必须走。

“老方,兄弟,常来哈,有你在,哥啥都不怕!”于满堂站在门口,笑的很开心。

方轶刚回到律所,就接到了余三强的电话,他和李天水来了。

楼上会议室内,李天水脸色铁青,余三强一个劲的劝他:“兄弟,想开点吧。钱你也拿了,这都是命。”

“余总,李总,你们怎么来了?”方轶惊讶道。事情都办完了,这二位跑来……难道又出事了?

“别提了,二审改判了。”李天水苦着脸道。

“二审怎么判的?”方轶预感到事情有些不妙。

“还是我说吧,省高院前几天下了判决,改判李天军死刑……”余三强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

李天军上诉后,检察院以定罪不准为由提起了抗诉,李翔瑞带个助理出庭为他提供辩护,结果高院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进行了宣判。

经二审审理,省高院认为,李天军在与周博发生争执时,故意对周博勒颈、捂嘴,致使周博昏迷后,将其丢弃于河道旁的杂草中,最终致使周博溺水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天军在杀害被害人周博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而写敲诈信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天军在公安机关掌握一定的证据并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如实供述罪行,不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李天军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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